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山西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确保我省国省道公路(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非公路交通标志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是指除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的公路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龙门架、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和其他标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