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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当完成一个场点的应急救援任务后,应急救援队要向原下达任务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如有新的命令或任务,要尽快转场实施应急救援。

  各应急救援队完成在地震灾区所承担的应急救援任务后,要向负责处置本次地震灾害事件的和原派出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撤离,批准后,方可撤回。

  第八条 参加5.5-5.9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要携带3天以上的生活必需品;参加6.0-6.9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要携带5天以上的生活必需品;参加7级以上地震灾害抢险救援的应急救援队,要携带10天以上的生活必需品。

  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负责各应急救援队的后勤保障。

  第九条 交通部门应调集车辆协助运送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开启抗震救灾绿色通道;准许执行地震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在收费公路上免费通行。

  公安交管部门应允许并协助执行地震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

  各应急救援队在实施应急救援需要当地协助时,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协助、支持和配合;根据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可请求当地政府征用必需的物资、装备、大型工程机具和占用场地,使用完毕及时归还;若有损坏、灭失、损毁的,应及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灾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

  第十条 各应急救援队撤回后,要及时总结本次应急救援行动的经验教训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提出奖惩建议,报原下达调用命令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若参加抢险救援的队员有致残或伤亡的,属于公职人员的由本部门、本单位按规定给予优待、抚恤;属企业人员的报企业驻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优待、抚恤。

  第十一条 各应急救援队参加地震应急救援行动所开支的费用,先由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垫支。待救援行动结束后,对所有开支和装备、设备的损耗情况进行统计,列出财务支出报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下达调用命令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从抗震救灾专项经费中予以列支,并拨付修复与补充购置装备、设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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