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山西省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最大限度减少遭受地震灾害的人员生命财产损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
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抢险、抢修、救护、医疗、防疫、通信等各类队伍。 本办法所称调用是指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动使用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的应急救援队。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对地震灾害的抢救、抢修、抢通、防控和消除危害等应急行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组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级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中职责分工,依法组建具有本部门、本单位专业特色的应急救援队。
各企业要依法组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救护、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
各应急救援队的主管人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为其配齐救援装备、设备;在培训、训练、演练中要增加有关地震抢险救援的方法和技能,做到“一队多用,一专多能”;要为队员购买人身保险。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将各自应急救援队的基本情况、专长、抢险救援能力、队伍名称、队伍所在地址和通信联络等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