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二)强化培训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农民工培训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各市县主管部门要与农民工培训机构签订农民工培训项目协议书,明确培训任务和要求以及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培训券(卡)等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管理办法,保证培训补贴资金让农民工直接受益。

  (十三)强化绩效考核评估。省农民工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各市及各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同时,组织开展本市、本部门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年度考评,并向省农民工办报送年度考评报告,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省农民工办按照培训规划要求,对各市、各部门农民工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通报考评结果。

  五、强化培训基础工作

  (十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编审工作。要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建立培训教师的准入和退出制度。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抓好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对国家已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培训教材;对国家未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或认定培训教材。

  (十五)完善培训对象实名制管理。各市、各主管部门要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和规范农民工培训台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台账,明确农民工个人信息、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起止时间、获证情况和培训后的就业状况等。建立培训学员信息库。农民工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台账作为项目管理和农民工享受培训补贴的基本依据。

  (十六)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发证和技能鉴定制度。对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认真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对经初次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