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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六)加强培训资金管理。以省级为重点,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由各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培训任务,将各渠道培训资金统筹规划,并结合工作实际,实行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根据自身职责和培训任务,提出当年的培训计划后,商财政部门核拨培训资金。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投入,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七)明确补贴基本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

  (八)培训补贴与培训绩效挂钩。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该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先支付补贴标准60%的资金;6个月内领取营业执照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再支付剩余的40%。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九)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要会同各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以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审批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监察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完善协调机制

  (十一)强化培训机构管理。按照资质条件和规定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投标方式,面向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农民工培训总体规划和布局,依托各级各类技工学校等职业院校培育一批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培训能力和办学水平较高的定点培训机构,作为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使之成为承担农民工培训的骨干力量。建立农民工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达不到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培训合同约定的予以注销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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