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1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2004-2010年全省农民工和农民科技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4〕5号),农民工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农民工职业技能明显提高。但也应当看到,农民工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培训项目缺乏统筹规划、资金使用效益和培训质量不高、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为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把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政府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2.整合资源、提高效益。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配置培训资源,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农民工培训资金。合理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规范培训项目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资金使用。
3.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大政府培训投入,增强培训能力,加强规范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筹措、培训机构建设、生源组织、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加强农民工培训。
4.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发挥企业和院校产学结合的作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着力提升培训质量,使经过培训的农民工都能掌握一项实用技能,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二)主要目标。 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