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氟化工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从事氟化工产品运输的企业对运输车辆要安装GPS车载终端,建立监控平台,并利用监控平台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提示驾驶人安全驾驶,严防驶入禁行区域或发生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3.有关县级地方政府要协调经贸部门、医疗卫生、公安交管、救援组织、环保部门等有关机构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整合有关信息、技术、队伍及装备,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经济政策
鼓励现有氟化工生产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资力度,积极往高、精、深方向发展,对开发下游深加工产品的氟化工行业企业和项目,要在产业政策、税收、贷款和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向金融机构通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厅、物价局等部门要制定出台有关资金补助、用地、电价等优惠措施,支持发展氟化工行业后续产品加工企业。
(二)加强跟踪督促
经贸、环保、安监、国土等部门要对各地开展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了解工作进展,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省经贸委、环保厅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专项督察工作,全面掌握全省工作进展,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有关地方深入开展整治工作。
(三)强化执法监察
安监、环保、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的日常监督巡查,对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严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四)落实责任
1.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市、县(区)政府是当地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实施本辖区整治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工作。
2.部门分工责任。省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推动整治工作。
经贸部门牵头负责落实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产业规划布局制定、结构调整;负责对萤石生产约束性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负责组织对萤石采选经营企业执行萤石准入标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配合环保部门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