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氟化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
(1)现有氟化工企业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安装包括监测氟离子等特征因子的废水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新建的氟化工企业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必须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时建成,同时投入运行。
(2)氟化工企业必须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如实记录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治理设施的运行日常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5.全面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有的氟化工企业必须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于2011年12月底前通过由省环保厅组织的评估、验收。新、改、扩建的企业须达到以下清洁生产标准要求。
(1)氢氟酸反应炉须采用内返渣等提高氟化钙(CaF2)转化率、供热气废气余热回收等清洁生产方案。
(2)氟化氢生产过程中,氟化氢尾气采用多级回收氟化氢(HF)、四氟化硅(SiF4),含氟废水回用于氟石膏处置工艺减少废水排放,氟石膏无害化预处理等清洁生产方案。
(3)氟化氢生产供电系统安装不间断电源(UPS)、设备及储罐区安装氟化氢(HF)等气体实时监控及报警器系统。
(4)四氟乙烯(TFE)生产过程中,应采用新型低毒高分离效率的溶剂替代 1,1,2-三氯三氟乙烷(CFC-113)回收工艺废气中的四氟乙烯单体,减少废气产生并降低环境风险。
(七) 加强环境安全应急管理
1.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制定程序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物资。应急预案需经县级环保、安监部门审查通过后,报设区市环保、安监部门备案。同时要建立与应急救援机构的联动机制,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保证一年内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2.所有氟化工企业必须建立环境安全隐患巡查制度,加强生产容器、管道、阀门等易腐蚀设备的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防止因氟化氢等化学品泄漏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八)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1.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环节查验登记制度。所有氟化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环节查验登记制度,在发货环节,要对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车辆警示标志、安全告示标志、包装容器状况等进行认真查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人员运输危险化学品,严防超载混装。要加强氟化工产品包装容器的管理,选用的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工业无水氟化氢》(GB7746-1997)和《聚乙烯吹塑桶》(GB13508-1992)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作为包装容器使用,切实把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源头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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