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萤石采选企业地下开采回采率必须达到75%以上;露天开采回采率必须达到90%以上。选矿回收率必须达到80%以上(伴生矿、尾矿利用除外)。同时要贫富兼采,禁止采厚弃薄、采富弃贫。企业必须制定尾矿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萤石原矿经选别冶金级块矿后,剩余原矿要送浮选厂浮选,提高资源利用率。
(3)鼓励对低品位萤石矿进行选矿加工提纯,分级选别、分级使用,实现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对矿物品位大于 10%的萤石尾矿进行浮选回收。鼓励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萤石采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集约开采、综合利用相对集中的小矿山(点)。
(4)萤石产品质量应满足《萤石》(YB/T5217-2005)标准要求。
2.加快氟化工行业结构调整
(1)严格限制单机规模小和生产工艺落后的无水氢氟酸生产线或生产企业。不再审批采用单套 2 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和单套反应釜 6000 吨/年以下、后处理 3 万吨/年以下的氯二氟甲烷(F22)生产装置进行生产的氟化工企业项目。现有采用单套能力小于 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单套反应釜 6000 吨/年以下、后处理 3 万吨/年以下的氯二氟甲烷(F22)生产装置进行生产的氟化工企业或项目,必须于 2011年 12 月 31日前完成整合提升,逾期未完成的,由当地政府责令予以关闭。
(2)严格控制氢氟酸和氟盐等氟化工初级产品产能总量。停止审批新的生产氢氟酸、氟化钠(铵)、氟化氢钠(铵)、含氟农药的企业或项目。
(3)鼓励发展氟氯烃、含氟材料(如氟树脂、氟橡胶、氟塑料)、含氟精细化学品等后续产品加工项目。
3.合理规划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布局。各设区市政府应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87号)、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 号)精神,组织制定当地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循环经济产业链发展的需求,综合考虑环境保护、风险防范的限制要求,依据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氟化工产业布局,切实降低生产、运输方面的环境风险。利用氢氟酸、氟盐等材料进行后续产品加工的企业应尽量靠近原料供应地,尽可能减少氢氟酸等危险物质的运输频率、运输量和运输距离,降低区域环境风险。同时,要依法开展萤石采选业和氟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列入规划和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