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0〕30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一○年十二月)
萤石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近年来,我省一些企业对萤石过度开采和生产,导致我省萤石资源储存量快速下降。同时我省以萤石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氟化工行业多为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生产企业,污染风险高,产品附加值低。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工联原〔2010〕87号),以及省政府开展全省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3 年底,全省萤石采选业逐步从主体多、规模小向产业化、集约化转变;氟化工产业结构逐步从以生产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为主,向以生产后续深加工的低污染、低风险、高附加值含氟材料产品(如氟树脂、氟橡胶、氟塑料)为主转变,萤石采选及氟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得到显著优化,生产运营安全事故得到有效规避,环境污染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全省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持续、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要求
(一)全面清理整顿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企业
有关地方政府要组织力量对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凡位于水源保护区内、无证生产或者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的企业,一律由当地政府于 2011年 1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拆除设备;无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一律由当地政府责令立即停产,并限期于 2011年 3 月底前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省经贸委要牵头会同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对全省现有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企业的生产、运输等各个环节进行调查摸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