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

  (三十二)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向担保机构公开信用信息,实现可公开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等文件精神,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向担保机构开放金融信贷信息查询。

  五、加强担保机构监督管理

  (三十三)全省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省工信委作为全省融资担保业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定政策、指导发展、审定资格、监督管理等职责。各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担保机构实施属地化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担保机构设立、变更、退出申报材料的汇总、转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三十四)建立甘肃省融资担保业发展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联席会议具体方案由省工信委提出后,报省政府研究审定。

  (三十五)建立担保机构年检制度。省工信委对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委托各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担保机构进行年检登记。对年检合格的予以公示,对年检不合格或1年以上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报省工信委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年检登记具体办法由省工信委另行制定。

  (三十六)省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省工信委会同统计、银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披露、统计分析、统计报表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三十七)各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于每年末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工信委和各市州政府报告。

  (三十八)根据监管需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要求担保机构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可以对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担保机构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担保机构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