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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


  2.建立省级再担保平台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省政府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再担保机构资本金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通过建立省级再担保平台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克服我省融资担保业的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完善再担保机制,提高融资担保业的风险防控能力和整体担保能力,放大担保功能,增强风险化解能力。

  3.强化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担保机构管理的办法和制度,制订相关配套细则,逐步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监管制度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发展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同监管。对担保机构实施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变更审批程序,建立退出机制。建立担保机构信息收集、分析、披露、统计报告制度和对担保机构的检查、业务审计、监管记分制度及风险应急机制,防范、化解并及时处置融资担保风险。

  (五)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全省担保机构户数、注册资本、融资担保业务总量3项主要指标比2010年末翻一番;建立起省级再担保平台及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基本形成以政府出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以社会出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各类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省、市、县3级担保网络体系。

  二、规范担保机构设立与经营

  (六)担保机构设立、变更、退出的审批及注册登记程序、条件、申报资料等相关要求和事宜,要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八)担保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机构治理的有效性。

  (九)担保机构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努力完善服务功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扩大城乡就业的科技型、成长型、出口创汇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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