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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
(甘政发[201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省融资担保业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投融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7号)等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发展融资担保业是解决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竞争力、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建立了一批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在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人才培养、风险防范与金融机构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我省担保机构总体规模小、实力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担保能力与需求的矛盾突出,监管机制不健全,财政引导资金不足等问题较为明显。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融资担保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市场主体融资担保困难为宗旨,以提升担保机构承保能力为核心,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加大担保机构投入力度,切实加强监管,积极推进再担保机构和担保行业自律性组织建设,逐步建立运作规范、监管有力、服务高效、综合配套的全省融资担保业体系。

  (三)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有序竞争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积极扶持与加强监管相结合。

  (四)主要内容。

  1.积极组建并扶持各类担保机构发展。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广泛吸纳社会资本,积极拓宽担保资金来源,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资金、民间资本和国(境)外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引导发展政府出资或政府出资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企业、自然人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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