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筹资筹劳事项,应当在会前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筹资筹劳事项,村民代表应当在会前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14.召开村民会议审议筹资筹劳事项的,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筹资筹劳事项的,应当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
会议议事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筹资筹劳事项,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15.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共同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16.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审议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和限额标准的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方案提出纠正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答复;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五、筹资筹劳的管理
17.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并张榜公布。
18.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审核公布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凭证。
19.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20.筹集的资金归所议事项受益人口共同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自觉接受村民和村民理财小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1.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是否符合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