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必要时,可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适当缩小为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筹资对象中的劳动力(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农村低保户不承担筹资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三、筹资筹劳的标准、减免和奖补
8.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2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筹劳不得超过5个工日。
9.属于筹劳的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组织村民出工出劳,不得变相筹资,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本人自愿以资代劳的,须有充分的理由并由村民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批。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并报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由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10.根据农村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村民承受能力,需要调整筹资筹劳标准以及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公布实施。
1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给予减免筹资或筹劳。对减免申请,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审议筹资筹劳事项时一并审议决定,或者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按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并向村民公示。
12.对农民通过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具体比例和额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同时,鼓励、提倡社会各界捐助、集体经济投入等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四、筹资筹劳的程序
13.需要确定进行筹资筹劳的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