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
(省农业厅)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筹资筹劳管理原则
1.本办法所称的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2.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3.凡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筹资筹劳的范围和对象
5.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