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制度》由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报告,市州政府金融办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第六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发现担保公司发生可能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应立刻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政府金融办报告。
第六十五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各市州政府金融办应当及时向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行业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省政府金融办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及处置情况。
第六十六条 担保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形成的重要决议涉及本胁渤有关审批和监管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州政府金融办、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报告。
第六十七条 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
第六十八条 担保公司实行经营许可证审查制度。审查工作由各市州金融办负责,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通报。
经营许可证审查制度由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对审查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由省政府金融办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暂停部分业务等处理意见,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
第七十条 建立湖南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各市州可建立市州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是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省性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接受省政府金融办的指导。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各级政府金融办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湖南省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制度》对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