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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拟设立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及来源、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股东责任承诺书。内容至少包括出资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担保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公司业务操作规程、公司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规章制度。
  (八)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九)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政府出资的,必须提交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相关资料。
  (十二)拟注册地市州政府金融办、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
  (十三)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具备以下条件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一)设立两年以上,且在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15%。
  (二)经营管理规范,信用状况优良,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四)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条 除上述条件外,担保公司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申请跨市州设立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申请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担保公司对每个分支机构应当拨付不少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设立担保公司最低限额注册资本要求30%的营运资本,担保公司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房、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法人所在地政府金融办出具的同意函。
  (六)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得省政府金融办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保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凭该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按照本胁渤设立担保公司的有关要求办理。
  担保公司跨市州、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逐级征得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同意,并向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同意后逐级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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