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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担保公司股东应确保入股资金全部为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法律瑕疵的自有资金,以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 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省政府金融办按照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相关规定确认。
  第十六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经过筹建辅导和设立申请两个阶段。
  (一)筹建辅导
  1、申请人应成立筹备组,先向拟注册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拟注册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政府金融办申报。
  2、市州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市州政府金融办。
  (二)设立申请
  1、筹建辅导工作完成后,筹备组应先向拟注册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经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政府金融办申报。市州政府金融办初审同意后2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金融办。
  2、省政府金融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省政府金融办对申请人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批复或不予许可的意见一并抄送市州政府金融办。
  3、获准设立的担保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挂牌营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挂牌营业的,需在期限日满前10个工作日向省政府金融办说明情况并呈报延期设立申请,经省政府金融办同意,允许延期开业,但延期时限不得超过 30个工作日,否则取消其设立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筹建辅导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发起人(出资人,下同)应当成立筹备组,以筹备组名义出具,内容至少包括拟设立的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及来源、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等事项。
  (二)发起人协议书草案。内容至少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全体发起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三)股东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内容至少包括股东名册,法人股东经工商部门或相关登记机关年检后的法人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四)股东持续出资能力的证明资料。企业法人股东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内容至少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入股资金全部为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法律瑕疵的自有资金,不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并以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
  (七)拟注册地市州政府金融办、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
  (八)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担保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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