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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6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年十二月一日

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3号令)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名及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全省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担保公司的重组和市场退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和督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担保公司的风险处置,并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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