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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农发[2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本市2010年底前已按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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