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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案件;

  (二)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的案件;

  (三)涉及行政合同案件;

  (四)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不适当的案件;

  (五)涉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六)敏感性、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案件;

  (七)涉及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

  (八)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或争议的案件;

  (九)其他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由行政复议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明案件事实,找准案件争议焦点;

  (二)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由和观点;

  (四)分清责任,进行说服教育;

  (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八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九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必须注明可以代为参与调解。

  第十条 重大复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解。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案由、行政复议请求及查明的主要事实;

  (三)调解的主要内容和结果;

  (四)其他需要约定或说明的事项。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一方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督促其履行,另一方也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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