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10]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滁州市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职能作用,及时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实现行政复议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行政复议机构经所属行政复议机关授权,负责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工作。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优先运用调解、和解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行政复议机构进行协调和说服教育,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由行政复议机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方式。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且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并依法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方式。
第四条 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也可由行政复议机构主动组织进行;对于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主动组织调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