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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适当开展湘南地区花岗岩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和湘东地区铌钽矿勘查。重点开展湘南成矿区铀矿找矿靶区预查和普查。
  重点开展澧县一带优质石膏和岩盐矿、醴陵一带优质高岭土矿、岳阳一带高岭土和陶瓷土、重要水泥生产基地水泥用灰岩勘查。
  开展湘西一湘中一湘南地区岩溶石山缺水地区地下水、重要构造带矿泉水、地热异常带地下热水勘查。
  推进大中型矿山接替资源勘查。以矿山深、边部为重点,兼顾外围,重点部署宜章县瑶岗仙钨矿、常宁市水口山康家湾铅锌金银矿、桂阳县宝山铅锌银矿等16个大中型矿山接替资源勘查。
  (三)勘查规划分区和勘查规划区块
  全省划分重点勘查区13个、限制勘查区7个、禁止勘查区103个。
  禁止勘查区。省内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和基础设施保护功能的一定区域、重要城镇以及军事禁区划定为禁止勘查区。区内除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外,禁止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不允许设置新的探矿权,已设置的探矿权要依法有序退出。
  限制勘查区。国家实施总量调控的优势矿种集中区和具有一定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定为限制勘查区。区内限制商业性勘查,允许国家财政投资和战略投资者进行适度的风险勘查,严格控制限制勘查区内探矿权数量。
  重点勘查区。有望形成大中型勘查或开发基地的地区划定为重点勘查区,全省划分重点勘查区13个,其中9个为国家级重点勘查区。区内优先部署基础性地质工作,集中进行前期勘查,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优先投放探矿权,引导多方资金和力量有序投入,鼓励战略投资者跟进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对有望形成大中型规模的勘查或开发基地的矿产地,禁止人为分割,鼓励开展区域整装勘查。
  勘查规划区块。全省划定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共225个。利用国家财政重点投入,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吸引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勘查;将勘查规划区块列入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计划,优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对找矿信息比较明显(矿种为限制勘查矿种除外)的勘查规划区块,优先出让探矿权。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能源矿产。以娄底、衡阳和郴州三市为重点,形成煤炭集中生产基地,并建立相应的洗选煤基地。加强煤层气的利用,发展环保能源。以湘东北、湘西北严重缺煤地区为重点,适度开发石煤,加强对石煤有用元素的综合利用。合理利用浅层地热和中低温地热水资源,探索高温地热水综合途径。
  黑色金属矿产。围绕铁、锰矿资源开发和深加工,构建永州、湘西自治州、益阳锰矿开采-深加工基地,娄底、湘潭钢铁冶炼加工基地和攸县、茶陵、洞口、祁东、汝城等铁矿开采基地。加强贫铁、难选冶铁矿石的开发利用研究。
  有色金属和贵金属矿产。以现有大中型矿山为依托,重点发展湘南铅锌钨锡钼铋金银、湘中金锑铅锌、湘东金铜和湘西金锑钨铅锌镍钼开采-加工基地和株洲冶炼加工基地。发展铜、铝、银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循环经济产业。
  非金属矿产。建立郴州、娄底、株洲、岳阳、邵阳、常德、永州等水泥生产基地,衡阳、常德盐化工基地,株洲、衡阳、长沙陶瓷工业基地,株洲、郴州和常德玻璃生产基地。
  (二)有序集约开发矿产资源
  合理配置和集约开发矿产资源。通过全省59个重点矿区资源整合,科学合理配置资源,使矿山开发规模和利用水平与矿区的资源禀赋特征相适应,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全面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加大矿山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和检测制度,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开发利用规划分区和开采规划区块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分区。全省划分禁止开采区103个,重点开采区15个,限制开采区22个。
  禁止开采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和基础设施保护功能的一定区域、重要城镇以及军事禁区划定为禁止开采区。区内不准新建矿山,现有矿山不再扩界,并逐步退出;关闭矿山应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时复垦被破坏的土地。
  限制开采区。国家实施总量调控的优势矿种集中区和具有一定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定为限制开采区。区内控制采矿权数量和开采总量;新设采矿权要严格规划审查,进行专门的规划论证,对现有矿山进行必要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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