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湘政发[2010]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 [2010]308号)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组织实施《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划》是指导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促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 《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三、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提高深度,体现特色,尽快完成市州、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构建矿产资源规划与管理体系。未按要求编制规划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四、要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完善规划管理制度。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应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动态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O-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8--2015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全省矿产资源特点及供需形势,编制《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 2015年)》(以下称《规划》)。
《规划》以2007年为基期年,规划期为 2008-2015年,远景展望至2020年。
《规划》是指导全省规划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制定全省与矿产资源有关的各类专项规划和编制省级以下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依据。
一、现状与形势
(一)矿产资源概况
湖南省矿业开发历史悠久,素有“有色金属之乡”和“非金属之乡”的美誉。截至2007年底,已发现矿产141种(含亚种),探明储量的有 101种。有特大型矿床8处,大型矿床105处,中型矿床277处,小型矿床1250处。钨、铋、普通萤石、海泡石、隐晶质石墨等矿种的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之首,锰、钴、钒、锑、重晶石、玻璃用砂岩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第二,锡、铀、金刚石、水泥用灰岩保有资源储量居第三。钨、锑、铋保有资源储量具全球优势。
湖南矿产资源具有矿种多、大宗矿产少,共伴生矿产多、单一矿产少,难选冶贫矿多、富矿少,探明资源储量分布相对集中的特点。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已完成全省1: 50万遥感地质调查和重力测量,1:20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区域化探;已部分完成1:25万生态地球化学调查、区域地质调查,1:20万重力测量,1:5万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资源远景调查、水系沉积物测量、遥感地质解译。1999年以来,在南岭成矿带湖南段、湘西鄂西成矿带湖南段、钦杭成矿带湖南段等开展了国土资源大调查矿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