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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学位办〔2011〕1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和管理办法》(沪学位〔2007〕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对本单位各院系办班申请的校内审核工作,应加强对办班的社会需求、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及办学场所等方面的审查,确保申请登记备案的课程进修班拥有较好的社会生源和办学条件。

  二、在向我办提出备案申请前,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上年度办班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提交办班情况自查报告。我办不受理未提交自查报告的单位所提出的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申请。

  三、各单位要从维护学校声誉、规范招生过程管理的高度出发,加强对本单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简章及网站宣传等材料的校内审查,在招生简章及网站宣传等材料中不得出现与申请学位有关的内容。招生简章等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予登记备案。

  四、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外地单位在本市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申请材料,须由办班单位所在地省(市)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寄送我办征求意见。本地和外地单位在本市办班的合作单位,须为具有高等非学历业余教育资质的办学机构(学院)。

  五、获得登记备案后,各单位要确保实际发布的招生简章与经我办审核通过的招生简章内容一致,不得将“经上海市学位办登记备案”当作招生宣传手段,要对办班过程实施全程管理,强化对教学活动、教学秩序以及教学场所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提升办班质量。

  六、我办将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办班过程的管理和检查,一经发现存在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办班,办班名称、招生简章、招生人数、结业证书等不符合规定,教学管理混乱以及办学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等现象,我办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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