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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10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工作通知


  3、经审核,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符合条件的,通过初审,并经有关部门复审后,列入正式上报商务部名单。经审核,申请材料实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由申请候补名单递进补入。

  四、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达到《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1、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2、自有产权或租期在三年以上的商业用房;

  3、能按照要求装修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1、具有不少于2名的民品鉴定评估人员;

  2、从事房地产典当的并具有不少于2名的房地产评估人员;

  3、从事财产权利典当的并具有不少于2名的财产权利评估人员。

  (五) 有不少于两个的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东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且最大单个股东为法人股东。对法人股东具体要求:

  1、成立满3年且最近2年连续赢利;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2010年起,至今未增资的给予优先;

  2、出资额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其净资产额以内;

  3、权益性投资余额(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4、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80%;融资担保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不得个人独资或含有外资成分(包括外商再投资);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本市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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