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审核,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符合条件的,通过初审,并经有关部门复审后,列入正式上报商务部名单。经审核,申请材料实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由申请候补名单递进补入。
四、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达到《
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1、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2、自有产权或租期在三年以上的商业用房;
3、能按照要求装修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1、具有不少于2名的民品鉴定评估人员;
2、从事房地产典当的并具有不少于2名的房地产评估人员;
3、从事财产权利典当的并具有不少于2名的财产权利评估人员。
(五) 有不少于两个的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东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且最大单个股东为法人股东。对法人股东具体要求:
1、成立满3年且最近2年连续赢利;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2010年起,至今未增资的给予优先;
2、出资额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其净资产额以内;
3、权益性投资余额(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4、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80%;融资担保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不得个人独资或含有外资成分(包括外商再投资);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六)符合《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本市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