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2011年1月21日
附件1
2010年度上海市典当行设立申请审批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在政府行政审批事项中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确保审批程序的公开性,增加审批信息的透明度,根据《
行政许可法》、《
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具体审批、国家商务部进行监督和备案的工作程序,现就本市典当行设立申请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审核原则
1、新增典当行申报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连锁、便于管控的原则。新设典当分支机构占用新增额度。
2、按照申请正式受理的时间先后排序。在商务部下达的额度内,受理在先的优先审核。如受理在先的申请不符合要求的,由排列在后的依次递补,直至额满为止。
3、加强部门合作。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范围由市财政等部门共同提供;受理和初审由市商务委相关业务处室和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进行联合审理;初审之后,对拟同意设立的申请材料,请有关部门复审,并请商务部进行抽查,商务部对存在问题的材料具有否决权。
二、信息公开
1、在市商务委网站(www.scofcom.gov.cn)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网站(www.shpawn.cn)上发布典当行设立申请相关的条件、标准和材料要求;
2、接收申请材料时,由申报人亲自签名排序,并即时上网公示,确保排序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申请材料数量达到商务部下达新增典当行申报总量的150%时,及时在市商务委网站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网站上发布暂停办理典当行设立申请的通知;
3、初审结束后,在市商务委网站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网站上正式公布拟通过的设立申请名单。
三、受理方法
1、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2、经审核,申请材料形式齐全并符合格式要求的,正式受理,按时间顺序进入电脑排序。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退回材料,补正后重新排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