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审批资金、项目和物资,或者考核、评比和达标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
(二)擅自以部门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要求下级部门设立对口机构、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以部门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要求下级对口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以部门制定的行业建设标准为依据,擅自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编制核定;
(五)以口头打招呼形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
第八条 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设立机构的情况包括:
(一)未经批准机关同意,超政府机构限额擅自设置行政机构;
(二)以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为由,违反管理权限和程序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行政机构内设机构;
(三)擅自增挂机构牌子、提高机构规格。
第九条 擅自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情况包括:
(一)擅自调整不同层级的行政编制;
(二)超行政编制限额配备人员;
(三)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机关、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领导干部。
第十条 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未落实情况包括:
(一)未组织实施本部门“三定”规定;
(二)部门增加、取消、划转和下放的职责未落实;
(三)部门职责未细化分解落实到业务科室,科室责任不明确;内设机构之间职责分工不清、工作关系未理顺。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未落实情况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未组织实施;
(二)未按市委、市政府批准以及省编办备案获准的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
(三)未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时间完成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自查和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2011年元月25日前,被考核单位按照要求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送2010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