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规范预算追加。从严控制预算追加事项,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预算单位因增人确需追加人员经费和定额公用经费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追加,原则上每年12月份办理一次;其他确需追加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追加。
(九)加强对县级专项补助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和市政府确定的市级财政对县级财政的专项配套资金等专项补助,凡年初预算能够预见的,都要按照规定足额编入预算。年度预算没有安排,执行中确需增加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市财政局统一下达预算追加指标。
(十)严格预算内非税收入资金拨付管理。预算内非税收入资金的拨付,一律控制在年度预算之内,坚持先入库、后拨付,保证政府调控资金到位。具体拨付流程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非税收入资金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三、严格政府性基金管理
(十一)严格政府性基金收入管理。税务、财政及相关部门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十二)规范政府性基金拨付。政府性基金支出严格按照年初预算规定的项目拨付,实行先有收入、后有支出、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对需要调整支出用途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其资金拨付程序比照预算内非税收入资金拨付流程办理。
四、强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十三)规范使用用途。上级财政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作为预算财力编入预算。其他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十四)严格资金追加。上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不含均衡性转移支付),凡有具体用途和具体使用单位的,由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追加文件和上级追加指标对用款单位下达追加指标。需要市财政进行再分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后,下达追加指标。
五、加强往来资金、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十五)规范往来资金的管理。尽量压缩往来资金数额。每年12月初,市财政局要对国库往来资金进行清理,提出往来资金的处理建议。对于暂付款和应收款,能够收回的,要采取措施收回;不能收回的,要说明原因,提出列支建议,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