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实劳模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要积极协调劳模(含农民工劳模)所在单位社保部门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为未参加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城镇居民医疗等保险的劳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落实关闭破产企业劳模的社会保障权益。
5、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劳模,要优先帮助办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住房的申请事宜,以妥善解决劳模的住房困难。
6、切实保障农民工劳模的各项权益。继续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深化农民工劳模的属地化管理,保障其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租购住房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有落户愿望的农民工全国劳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况下落户。
(二)建立健全劳模困难帮扶救助机制
1、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救助专项基金制度。各级工会要积极筹措资金,制定相应救助标准和规章制度,解决劳模及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等临时困难,以减轻劳模家庭的生活压力。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募集资金,形成具有稳定资金渠道、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办事制度的困难劳模帮扶救助体系。
2、建立劳模丧葬抚恤金制度。劳模身故后,劳模所在单位工会要对其直系亲属及时给予劳模丧葬抚恤金,帮助已故劳模的家属妥善解决善后工作。抚恤金标准为全国劳模5000元/人,省部级劳模3000元/人。
七、不断加强劳模协会建设
劳模协会是全市劳模自愿结合的社会团体,具有先进性和社会公认性。要发挥协会的组织优势和宣传优势,深入宣传劳模典型事迹与先进经验,扩大劳模精神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辐射力;要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大赛、建立创新工作室等活动,促使广大劳模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再立新功;要充分发挥协会的团体优势,切实加强劳模的广泛联系,代表和维护好劳模利益,帮助劳模特别是困难劳模解决实际困难;要有效发挥好劳模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优势,多渠道了解群众意见和呼声,为政府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当好参谋;要丰富劳模业余文化生活,开展书法、绘画、合唱、兵乓球、手工制作、摄影等文体活动和各类讲座,增强劳模群体的凝聚力;要不断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树立服务意识,努力将劳模协会建设成为“劳模之家、荣誉之家、榜样之家、温馨之家”和出色的社会团体。鼓励各级工会组织在市劳模协会的指导下,组建分支机构,多种途径筹措经费支持,开展劳模学习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