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做好劳模的选树工作
(一)劳模评选要突出先进性、时代性
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党委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劳模推荐评选,提高劳模评选质量。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进步、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调整,不断完善和丰富劳模评选条件。要在突出劳模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优良品质的同时,把握时代性,真正把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的优秀劳动者评选出来。
(二)不断优化劳模结构,完善劳模推荐和评选程序
坚持面向基层,注重选树长期工作在生产、科研一线,在平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确保一线职工达到一定的比例;坚持面向社会各个阶层,推荐人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相适应。注重选树优秀知识分子和科技人才,注重在非公经济领域和外来务工人员中选树先进人物,把各行各业、各种经济组织中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
认真履行程序,推荐人选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企业负责人、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推荐人选,应按照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核,保证推荐质量。要切实实行逐级公示制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劳模推荐评选,形成社会化评选格局。
(三)严格推荐评选纪律
切实强化对推荐评选工作各环节的管理,严格纪律检查,确保推荐人选信息真实准确,推荐评选过程公开、透明,真正把德才兼备、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要充分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使劳模推荐评选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四)做好劳模奖励资金和荣誉津贴的发放
要建立起完善的劳模激励机制,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各单位实际,配套劳模奖励资金,对劳模进行适度奖励。对2005年以前表彰的劳模,继续做好荣誉津贴的发放工作。
(五)加强对荣誉称号的管理
劳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荣誉称号:伪造个人事迹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和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或留用察看。所在单位工会一经查实,须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经原命名机关复核审定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终止其各项劳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