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执法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条例》的要求,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通用法律知识和专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执法。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确认其执法资格,已在行政执法岗位履行执法职责的要坚决调离。各地、各部门要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做好2011年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的同时,厘清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使用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情况,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法制办。
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同时赋予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10项法定职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
《条例》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和依法行政能否得到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将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相关单位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
《条例》赋予的各项监督检查职责,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适当等情形要依法予以处理;对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合法、公正、程序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