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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2011年1月21日 川办函[2011]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标志着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更加规范、日臻完善。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条例》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要求,从我省行政执法实际出发,对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及法律责任等进一步作了比较系统的规范,对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和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要深入细致地学习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面准确地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各地、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将《条例》的学习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政府通用法律、法规的学习相结合并纳入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岗前和定期培训考试内容。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要增加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内容,要把《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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