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实施意见
(滁政〔2010〕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实施绩效考核,是全面深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卫政法秘〔2010〕7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绩效考核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
各地要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合理核定收支。其中医疗服务收入要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以及其他影响收支增减的因素进行合理核定。要参照天长市等地成功做法,建立“超支不补、超收不上缴”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服务的积极性。
二、科学确定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比例
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比例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要适当拉开分配差距,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额中的比重,加大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技术骨干奖励性绩效工资倾斜力度,充分调动技术骨干的积极性。要参照定远县实行的“首席医师”和“服务标兵”制度、凤阳县实行的“业务标兵”和“三好员工”制度等做法,积极探索多种形式、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和办法。
三、多渠道提高村医工资待遇
要高度重视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村医工资收入下降问题,多渠道筹集资金,在省补助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工资性补助。要积极探索建立村医养老保险机制,调动村医积极性,确保村卫生室正常运转。
四、逐步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问题,维护稳定大局。在积极向上争取债务化解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摸清乡镇卫生院债务数额及构成,将债务化解分批纳入收支预算。要适当降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入指标,规定在其超收返还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偿还所欠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