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密切协调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部门在统计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实现统计数据的互通、共享。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统计制度,如《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月度调查制度》、《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等,由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牵头组织,城市规划、城管、市容、水务、园林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卫、垃圾处理、城市燃气、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和园林绿化等行业的统计数据收集、审核工作,并及时报送同级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汇总、上报。
(三)加强指导监督。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之间的联系,主动接受统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对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统计部门报告,争取统计部门的帮助和支持。
针对基层统计力量较为薄弱的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着重加强对县(市)、乡(镇)、开发园区和企事业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强化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指定已有的内设机构,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积极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支持统计人员参加定期培训和在职教育,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对统计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严格统计执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
统计法》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统计工作的责任、义务。要加大对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统计违法行为。
(三)实现统计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统计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在业务中落实统计工作,用统计工作来促进业务工作。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开展的各类业务考核评比中,要将统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凡有拒报统计报表行为的,一律取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