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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五、主要程序

  (一)省人民政府奖励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开展;将推荐人选在工作单位公示;逐级推荐上报;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对拟奖对象按规定征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开展行政表彰奖励的,可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

  (二)申请开展部门奖励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并由申办部门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开展。

  (三)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将有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初审意见,并牵头召开奖励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实行集中审核,按批次定期集中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今后省政府不直接研究各部门上报的表彰奖励项目申请。

  (四)申请以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表彰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五)因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需要即时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办法审批。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送省政府办公厅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指导。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负责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及时拟定行政奖励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项目审核、对象审核,指导和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

  (二)严格标准条件。坚持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行政表彰范围、对象和数量。厅级以上单位、厅级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行政表彰奖励评选。确需参加的,须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不能同时作为推荐对象上报。凡受到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等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度不得参加评选。对同一事迹的集体或个人,上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下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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