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与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实施奖励,不列入行政表彰奖励。
三、省人民政府奖励的条件
凡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表彰奖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二)国务院已经开展的奖励,需要省人民政府比照进行的;
(三)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奖励的;
(四)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或国家、省重点工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积极影响,确需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四、奖励对象及数量
行政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一线倾斜,向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和自主创新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领域倾斜,向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领域倾斜,从严控制奖励对象的数量。
(一)省人民政府奖励对象。
省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综合评选每5年开展1次。省先进集体数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县处级单位不得超过受奖励单位的20%;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不超过全省人口总数的十万分之一,其中工人、农民不少于受奖励总人数的50%,县处级领导干部受奖励比例不得超过8%,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12%。
其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常设政府奖励项目,奖励对象按照批准的数量执行。
省人民政府给予的即时表彰奖励,奖励对象数量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具体数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二)部门奖励对象。
先进集体最多不超过50个,县处级单位不超过受奖励单位的20%。系统总人数在4万以内的,奖励人数控制在本系统总人数3‰以内;超过4万人的,掌握在2‰以内,最多不超过150人;县处级领导干部受奖励比例不得超过受奖励总人数的8%,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12%。
(三)其他奖励对象。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跨系统奖励,先进集体的比例控制在参评单位数的10%以内,先进个人的比例控制在参评人数的5%以内。参评单位和人员较多的奖励项目,奖励比例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