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没有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的;
(七)没有规范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八)没有发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的;
(九)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报送制度的;
(十)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的;
(十一)没有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
(十二)没有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十三)不及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四)对考核评议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或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三)不履行保密审查规定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或故意隐瞒捏造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八)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
(九)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其他个人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行政机关有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通过通报,按政务公开考评规定扣除相应分值、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改正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