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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政务公开办制定的《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的;

  (二)没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和经费的;

  (三)没有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程序的;

  (四)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机制程序的;

  (五)没有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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