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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本级委托耕地开垦费收取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本级委托耕地开垦费收取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本级储备库,保障了大批亟需上马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求。现就市本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时有关收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由于我市可供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日趋减少,国家又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耕地占补平衡难度不断增大。各地务必认清形势,进一步深入挖掘内部潜力,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规划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
  二、认真做好市本级委托耕地开垦费收取工作
  当前,对市本级建设项目我市实行的是由用地单位缴纳委托耕地开垦费,具体委托国土部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浙江省允许实行跨市委托造地的有关规定,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山海协作等平台向市外调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于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由于指标调剂实行市场化运作,省政府原规定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不足以支付成本,为达到造地资金的平衡,对于使用市本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用地单位,由国土部门按照调入成本价再加收10%运作成本的标准收取,成本价由国土部门据实测定,实行一年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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