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指标使用。要坚持先复耕、后使用原则,完成一批、验收一批、使用一批,优先保证农村住宅用地,留足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空间用地;节余指标要调剂到土地级差地租较高的区域使用,根据当地实际,最大限度地用于经营性用地,取得的土地收益要全部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村庄农民住房和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泰山区、岱岳区今后使用节余指标所取得的土地收益,扣除征地成本后,全额返还;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项目立项批准后,要按照法定程序先行办理回迁安置用地手续,并计入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逾期完不成拆旧复耕的,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扣除。
二、完善机制,加强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监管
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设立土地综合整治或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资金专户,做到封闭运行,规范运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完善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台账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收益台账,及时统计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预算用途列支,坚决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现象。各级监察部门要与财政、审计、国土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监管队伍,对项目招标、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后期管护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和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查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强化对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工作的督查调度,实行一月一督查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工作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为切实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工作的督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项目计划落实、监督实施等工作,切实把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协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土地综合整治及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计划和资金落实,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农业、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正确把握工作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加大政策、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科学合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工作考核。各级要进一步细化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的目标、任务和时限,层层分解细化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