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依法按时收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机构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为优化国有企业布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而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经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市属企业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国有产权代表酬金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的其他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三)财政部门商预算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下达所监管(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的企业,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企业经营者不得兑现年薪,企业不得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扶持。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支出范围内向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报支付申请,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用途管理、使用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因财务隶属关系改变而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由财政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办法和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复核、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各预算单位负责研究制订监管范围内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提出监管范围内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监管范围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监管范围内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审核、监督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