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泰政发〔201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制,严格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科学合理分配收益支出,切实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原则,妥善处理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坚持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原则,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坚持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和经市政府批准可按一级法人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上交的利润。市属国有独资一般竞争性企业、地方金融企业(包括担保类企业)、各投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按10%的比例上缴;农林水企业及其他企业按5%的比例上缴。
2.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4.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