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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0]28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
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0〕5号)精神,紧紧围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要求,继续开展全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动态更新”)。为指导开展全省动态更新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为基本原则,以2007年青海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调查统计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动态更新,为“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奠定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调查时点。调查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调查时期资料为2010年度。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2010年度动态更新对工业源、城镇生活源、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对象分别开展调查。
  1.工业源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各地根据国家确定的2010年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补充新增企业、删除关闭企业,调整、形成2010年度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最终名录库;个别县(区、行委)无重点调查企业的,州(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补充动态更新重点企业。各地在重点调查企业初步名单的基础上,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补充筛选:(1)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作为新增排污企业纳入重点调查:①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已验收的企业;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②上述新增企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任何一项污染物的排放量若大于该地区该项污染物85%排放量筛选企业中最低值,或上述四项污染物任何一项2010年产生量大于我省该项污染物产生量65%的企业的最低值,或危险废物≥50吨,或重金属(产生量)>0。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调查。(2)关停、关闭企业的删、留原则:①在2010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调查;②2010年1月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3)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水力发电、土砂石开采业不纳入动态更新的重点调查企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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