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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参保职工因患门诊慢性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职工700元,退休人员600元;超过部分,职工负担20%,退休人员负担15%。
  (二)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超过部分,职工负担15%,退休人员负担10%。
  (三)在一级医院及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职工500元,退休人员400元;超过部分,职工负担10%,退休人员负担5%。
  一个医疗年度内从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分别按医院等级和负担比例确定统筹基金支付数额。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参保职工一个医疗年度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00000元,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200000元。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 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参保职工个人负担15%,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
  第三十五条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慢性病门诊费用、住院费用超过本人年缴费基数10%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90%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 参保职工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乙类药品”或“乙类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后,再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比例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支付。
  第三十七条 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参保职工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职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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