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检查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对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实施资格审批、变更;
(四)协调处理医疗保险中的有关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单位资格的初步考察和上报,对定点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二)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三)负责与定点单位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四)承担医疗保险的查询业务;
(五)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筹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5%的比例缴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二)新成立单位和外地调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年首次核定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四)城镇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需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