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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东政发〔2010〕20号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医疗保险。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适用本规定。
  优抚对象、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和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辖区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我市医疗保险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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