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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9〕232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职业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哈尔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哈尔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职业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哈尔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三条 工伤康复应坚持 “医疗与康复并重”,“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 的原则。使工伤职工身体或精神上的功能缺陷得到康复,最大限度地恢复其生活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康复政策及工伤康复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确定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资格。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准工伤康复方案;与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工伤康复的业务管理及其康复费用的结算。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确认工伤康复对象;对工伤康复方案有异议的进行确认;并对康复后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负责制定工伤康复对象的康复方案;依据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鉴定的服务协议对工伤康复对象进行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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