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东政发〔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经济社会管理需要,基于法律精神、原则、规定、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取得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动。随着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法律救济手段逐步完善,公民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传统的以处罚、审批、命令等强制手段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有效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迫切需要,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是政府与企业、群众联系交流的有效途径,对于有效化解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树立行政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打造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做好行政指导工作,打造稳定规范、高效优质的法治环境。
二、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供法律支持、法律服务为重点,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目标,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的能力,为加快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与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精神、原则、规定、国家相关政策。
2.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时,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适应地方特色、职能特点和执法环境的需要,科学构建行政指导项目体系。同时,行政机关要考虑到被指导对象的主观和客观因素,综合考虑经济与社会效益,尽量避免给指导对象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3.必要性原则。如果采用行政指导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机关就不应为显示权力而实施强制性行政行为。同时,如果实施行政指导的客观依据不存在,行政机关不能为规避法律责任而实施行政指导行为。4.正当性原则。行政机关通过说理过程向行政相对人展示行政指导的正当性,期望行政相对人尽可能接受行政指导,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主动配合。